原公告内容:
“四、其他要求
报价方式:总价报价,报价函须明确每个产品单价以及清单总价,单价报价不得超过需求清单中的单价限价,总价须填报数字及大写两种格式,大小写不一致时,以大写为准。产品单价汇总不等于总价大写金额时,该报价无效。(报价函格式自拟)”
变更为:
“四、其他要求
报价方式:总价报价,报价函须明确每个产品单价以及清单总价,单价报价不得超过需求清单中的单价限价,总价须填报数字及大写两种格式,大小写不一致时,以大写为准。产品单价汇总不等于总价大写金额时,该报价无效。(报价函格式自拟,须明确采用何种品牌型号响应,无品牌或散装商品可以注明“供应商自有品牌”)”
其他内容不变。